【高雄】土地法規學士學分班第01期
產業人才 商業管理 課程代碼:169727

課程預定起訖日期:

2026-03-02 ~ 2026-07-06

招生名額:

26 名

課程價格:

新臺幣 8,910 元

上課時數:

54 小時

課程學分:

3 學分

上課地點: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開放報名時間:

2026-01-31 12:002026-02-27 18:00

課程簡介
課程介紹

知識:
講授地權、地籍、土地使用及土地和房屋相關稅賦、及土地徵收等法規和案例,使學員熟悉土地法及相關法規之相關規定。

技能:
課程深入案例,並講授土地法規地權、地籍、地用與徵收法規等,期能透過此一課程協助學員習得地權、土地使用與房地租稅規劃運用之能力和徵收之權益和義務之技能。

學習成效:
學員接受本訓練後,學員將習得之土地相關法規和稅賦法規等專業能力之了解,同時可符合專業人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及土地開發人員工作業務就業市場之需求,並可參加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及不動產估價師等證照考試,本訓練與市場需求之符合程度極高。


授課教師
汪式眞 老師
學歷:崑山科技大學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研究所
專長: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土地稅法規,不動產估價、不動產經紀法規,民法概要、不動產信託

教學內容
日期 時間 授課地點 教學內容 任課教師
2026-03-02
(週一)
18:30 ~ 19: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開訓 汪式眞
2026-03-02
(週一)
19: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地權編-土地法規概述 汪式眞
2026-03-09
(週一)
18: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地權編-法例、地權種類、地權限制 汪式眞
2026-03-16
(週一)
18: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地權編-公有土地、地權調整-共有不動產多數決、優先購買權 汪式眞
2026-03-23
(週一)
18: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地權編-相關實務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6-03-30
(週一)
18: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地籍編-地籍測量、土地登記 汪式眞
2026-04-13
(週一)
18: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地籍編-相關實務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6-04-20
(週一)
18: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地用編-使用限制、房屋租用、基地租用、耕地租用 汪式眞
2026-04-27
(週一)
18: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地用編-土地重劃、抵費地 汪式眞
2026-05-04
(週一)
18: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地用編-相關實務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6-05-11
(週一)
18: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期中考與題目解析 汪式眞
2026-05-18
(週一)
18: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地稅編-地價稅、土地增值稅 汪式眞
2026-05-25
(週一)
18: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地稅編-房屋稅、契稅、房地合一所得稅 汪式眞
2026-06-01
(週一)
18: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地稅編-相關實務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6-06-08
(週一)
18: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徵收編-一般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收回權 汪式眞
2026-06-15
(週一)
18: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徵收編-區段徵收、抵價地、撤銷徵收、廢止徵收 汪式眞
2026-06-22
(週一)
18: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徵收編-相關實務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6-06-29
(週一)
18: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地政士法及相關實務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6-07-06
(週一)
18:30 ~ 20: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期末考與題目解析 汪式眞
2026-07-06
(週一)
20:30 ~ 21:30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結訓 汪式眞

上課資格

學 歷:不限
年 齡:應符合相關法規須年滿18以上
資格條件:相關工作領域者或未來有意從事不動產之工作者,尤以擬準備不動產相關證照者為佳。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備註說明

實際參訓費用:$8,910,報名時應繳費用:$8,910
(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補助:$7,128,參訓學員自行負擔:$1,782)
政府補助一般勞工訓練費用80%、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訓練費用100%

🌟退費辦法🌟
※依據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30、31點規定
第30點、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日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非學分班訓練單位至多得收取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餘者退還學員。
(二)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1/3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0%。但已逾訓練總時數1/3者,不予退費。
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第31點、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一)因故未開班。
(二)未如期開班。
(三)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
(四)經分署撤銷所核定之訓練班次。
訓練單位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因訓練單位之原因,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6個月內取得本計畫補助金額,訓練單位應先代墊補助款項。經司法判決確定或經認定非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者,得另檢具證明向分署申請代墊補助款項。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補助說明事項🌟
1. 訓練單位得先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學員簽訂契約。
2.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逾65歲之高齡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在職勞工為全額補助對象,報名時須備齊相關資料。
3. 缺席時數未逾訓練總時數之1/5,且取得結訓證書者(學分班之學員須取得學分證明),經行政程序核可後,始可取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之補助。
4. 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及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僅為裁減續保及職災續保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