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屆】114年度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課程專班
政府委訓 民生應用 (採通訊報名)

課程預定起訖日期:

2025-09-06 ~ 2025-11-16

招生名額:

50 名

課程價格:

新臺幣 15,000 元

上課時數:

180 小時

課程學分:

非學分班

上課地點:

崑山科技大學教學研究大樓T0104教室(T棟1樓)

開放報名時間:

2025-03-03 08:002025-08-01 17:00

課程簡介
課程介紹

1.學前教保政策及法令-18小時
2.園務行政專題與實務-36小時
3.教保專題與實務-36小時
4.人事管理專題與實務-18小時
5.文書及財物管理與實務-18小時
6.健康安全管理與危機處理-36小時
7.園家互動專題與實務-18小時


授課教師
本訓練課程師資,聘請大學相關科系教師與幼兒園園長協同授課,兼顧原理講解及實務案例分享。
本訓練課程師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並具與授課內容有關之專業者。
2.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與授課內容有關之實務經驗四年以上者。

崑山科技大學專任教師:王美晴 老師
崑山科技大學專任教師:李花環 老師
崑山科技大學專任教師:楊雅惠 老師
崑山科技大學專任教師:馮瑜婷 老師
崑山科技大學專任教師:賈璟祺 老師
崑山科技大學專任教師:歐陽豪 老師
暨南國際大學比較教育研究所教育博士 葫蘆巷讀冊協會理事長-謝斐敦老師
中國文化大學兒童福利研究所碩士-王立杰老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博士-周宣辰老師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系碩士-王明勳老師
國立臺南大學幼兒教育研究所碩士-石素瑜老師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幼保系-蘇靖媛老師
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簡瑞連老師
致遠管理學院幼兒教育研究所-黃銘俊老師
國立臺南大學幼兒教育研究所-郇小春老師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蘇唯綸老師
國立臺南大學幼兒教育研究所碩士-陳淑芬老師
國立臺南大學教育學博士-吳雅玲老師
國立臺南大學幼兒教育教學碩士-徐如美老師

上課資格

符合下列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
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
二、具下列各目之一之實際服務年資滿三年以上:
(一)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
(二)幼稚園教師。
(三)托兒所教保人員。
(四)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畢業之幼兒園(包括托兒所及幼稚園)負責人。
(五)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幼稚園,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代理教師:
1.大學以上學歷。
2.代理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3.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
(六)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服務於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規定之教保人員:
1.任職期間具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2.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七)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之代理人員,其代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且代理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之服務年資。
(八)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以後,服務於托嬰中心,同時符合下列資格之托育人員之服務年資:
1.具備下列學歷之一:
(1)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於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2)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2.其任職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第二款服務年資之證明,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第一項第二款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開立,或得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並均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備註說明

一、外縣市學員需完成主管機關共同委託程序及審認報名資格,才得以上課。(由台南市教育局協助辦理,學員需提供年資公文證明)

二、請假:
(一) 出席時數達162小時(含)以上,各科請假不超過三分之一、且每一科目之學習成績達70分以上,因故無法完成訓練者,已修科目之時數不予採計,且不得保留至下期。
(二) 學員得依個人之需求請假,請假以小時為單位,未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
(三) 學員於訓期請公、喪、病假,需出示證明。
(四) 學員於訓期請事假,需於上課日前告知講師或助教,完成請假手續,並得依授課講師規定補交請假期間之作業及上課筆記。

三、收退費額度與方式:
學員因故無法繼續參與訓練,依其參與訓練總時數,按下列原則退費:
(一) 開訓日前即提出無法參與訓練者,全數退費。
(二) 開訓日後未逾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之費用。
(三) 開訓日後逾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之費用。
(四) 開訓日後逾受訓總時數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