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人才培訓班第01期
產業人才 商業管理 課程代碼:161300

課程預定起訖日期:

2025-04-27 ~ 2025-05-18

招生名額:

25 名

課程價格:

新臺幣 5,190 元

上課時數:

28 小時

課程學分:

非學分班

上課地點:

崑山科技大學教學研究大樓1樓T0105教室

開放報名時間:

2025-03-28 12:002025-04-24 18:00

課程簡介
課程介紹

知識:
講授與地政士相關從業人員所需之民法、土地法規和土地稅法、土地登記法規等,使學員熟悉相關法規規範。

技能:
課程深入分析法條,並講授地政士相關之法規案例等,期能透過此一課程協助學員習得不動產登記或不動產相關稅務申報之技能。

學習成效:
學員接受本訓練後,學員將學習到民法、土地法規和稅法、登記法規相關規定等專業能力之了解,同時可符合專業人士地政士助理人員工作業務就業市場之需求,並可參加地政士證照考試。


授課教師
汪式眞 老師
學歷:崑山科技大學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研究所
專長: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土地稅法規,不動產估價、不動產經紀法規,民法概要、不動產信託

薛志文 老師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 地政系研究所 碩士
專長:土地法規、不動產登記法規與實務、信託法與不動產信託登記實務

教學內容
日期 時間 授課地點 教學內容 任課教師
2025-04-27
(週日)
09:00 ~ 12:00 教學研究大樓
T0105 數位教室
土地登記實務(一) 1.土地複丈程序及相關案例解析 2.建物複丈程序及相關案例解析 薛志文
2025-04-27
(週日)
13:00 ~ 17:00 教學研究大樓
T0105 數位教室
土地登記實務(二) 3.土地登記程序與應備文件解析 4.土地登記相關案例解析 薛志文
2025-05-04
(週日)
09:00 ~ 12:00 教學研究大樓
T0105 數位教室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一) 1.民法1-總則編及相關案例解析 2.民法2-債編及相關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5-05-04
(週日)
13:00 ~ 17:00 教學研究大樓
T0105 數位教室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二) 3.民法3-物權編及相關案例解析 4.民法4-親屬、繼承編及相關案例解析 5.信託法概要及相關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5-05-11
(週日)
09:00 ~ 12:00 教學研究大樓
T0105 數位教室
土地稅法規(一) 1.土地稅法相關案例解析 2.契稅條例與房屋稅條例相關案例解析 3.所得稅法(不動產交易部分)相關案例解析。 薛志文
2025-05-11
(週日)
13:00 ~ 17:00 教學研究大樓
T0105 數位教室
土地稅法規(二) 4.工程受益費相關案例解析 5.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案例解析 6.稅捐稽徵法相關案例解析 薛志文
2025-05-18
(週日)
09:00 ~ 12:00 教學研究大樓
T0105 數位教室
土地法規(一) 1.土地法相關案例解析 2.平均地權條例相關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5-05-18
(週日)
13:00 ~ 17:00 教學研究大樓
T0105 數位教室
土地法規(二) 3.土地徵收條例相關案例解析 4.地政士法相關案例解析 汪式眞

上課資格

學 歷:不限
年 齡:年滿15歲以上。
資格條件:未來有意從事地政士之工作者,未來有意考取地政士證照者或目前從事不動產相關工作領域者尤佳。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備註說明

實際參訓費用:$5,190,報名時應繳費用:$5,190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補助:$4,152,參訓學員自行負擔:$1,038)
政府補助一般勞工訓練費用80%、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訓練費用100%

※依據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30、31點規定
第30點、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日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非學分班訓練單位至多得收取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餘者退還學員。
(二)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1/3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0%。但已逾訓練總時數1/3者,不予退費。
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第31點、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一)因故未開班。
(二)未如期開班。
(三)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
(四)因訓練單位因素而致訓練班次遭分署撤銷核定。
訓練單位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因訓練單位之原因,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6個月內取得本計畫補助金額,訓練單位應先代墊補助款項。經司法判決確定或經認定非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者,得另檢具證明向分署申請代墊補助款項。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