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介紹
知識:
講授地籍、土地使用及土地和房屋相關稅賦、及土地徵收等法規和案例,使學員熟悉不動產相關法規。
技能:
課程深入案例,並講授地籍、土地使用與徵收法規等,期能透過此一課程協助學員習得不動產地權、土地使用與房地租稅規劃運用之能力和徵收之權益和義務之技能。
學習成效:
學員接受本訓練後,學員將習得之不動產相關法規和稅賦法規等專業能力之了解,同時可符合專業人士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及土地開發人員工作業務就業市場之需求,並可參加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及不動產估價師等證照考試,本訓練與市場需求之符合程度極高。
授課教師
汪式眞 老師
學歷:崑山科技大學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研究所
專長: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土地稅法規,不動產估價、不動產經紀法規,民法概要、不動產信託
教學內容
日期 |
時間 |
授課地點 |
教學內容 |
任課教師 |
2024-09-06
(週五)
|
18:30
~
19: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開訓
|
汪式眞
|
2024-09-06
(週五)
|
19: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地權編-不動產法規概述
|
汪式眞
|
2024-09-13
(週五)
|
18: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地權編-法例、地權、公有土地、地權調整
|
汪式眞
|
2024-09-20
(週五)
|
18: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地權編-公有土地、地權調整
|
汪式眞
|
2024-09-27
(週五)
|
18: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地權編-相關實務案例解析
|
汪式眞
|
2024-10-11
(週五)
|
18: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地籍編-地籍測量、土地登記
|
汪式眞
|
2024-10-18
(週五)
|
18: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地籍編-相關實務案例解析
|
汪式眞
|
2024-10-25
(週五)
|
18: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地用編-使用限制、房屋租用、基地租用、耕地租用
|
汪式眞
|
2024-11-01
(週五)
|
18: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地用編-土地重劃、抵費地
|
汪式眞
|
2024-11-08
(週五)
|
18: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地用編-相關實務案例解析
|
汪式眞
|
2024-11-15
(週五)
|
18: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期中考與題目解析
|
汪式眞
|
2024-11-22
(週五)
|
18: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地稅編-地價稅、土地增值稅
|
汪式眞
|
2024-11-29
(週五)
|
18: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地稅編-房屋稅、契稅、房地合一所得稅
|
汪式眞
|
2024-12-05
(週四)
|
18: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地稅編-相關實務案例解析
|
汪式眞
|
2024-12-06
(週五)
|
18: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徵收編-一般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收回權
|
汪式眞
|
2024-12-13
(週五)
|
18: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徵收編-區段徵收、抵價地、撤銷徵收、廢止徵收
|
汪式眞
|
2024-12-20
(週五)
|
18: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徵收編-相關實務案例解析
|
汪式眞
|
2024-12-26
(週四)
|
18: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地政士法及相關實務案例解析
|
汪式眞
|
2024-12-27
(週五)
|
18:30
~
20: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期末考與題目解析
|
汪式眞
|
2024-12-27
(週五)
|
20:30
~
21:30
|
樹德科技大學(中正分部)801教室
|
結訓
|
汪式眞
|
上課資格
學 歷:不限
年 齡:應符合相關法規須年滿18以上
資格條件:對房地產有興趣者,尤以擬準備不動產相關證照者為佳。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