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能系統電池組實作與光儲合一應用班第01期
產業人才 工程科學 課程代碼:157000

課程預定起訖日期:

2024-07-06 ~ 2024-08-24

招生名額:

20 名

課程價格:

新臺幣 13,870 元

上課時數:

54 小時

課程學分:

非學分班

上課地點:

崑山科技大學工程三館5樓E3511實驗室

開放報名時間:

2024-06-06 12:002024-07-03 18:00

課程簡介
課程介紹

知識:
了解退役電池與家庭儲能或太陽光電光儲合一之產業關聯與整合趨勢

技能:
學會退役電池篩檢技術、行動電源組裝技能、光儲合一系統安裝與測試技巧

學習成效:
原具備太陽能發電系統EPC產業員工身分的學員或其他背景的學員可以快速承接光儲合一新業務


授課教師
林明權 老師
學歷:交通大學 光電工程研究所 博士
專業領域:太陽光電、電機工程、儲能系統

教學內容
日期 時間 授課地點 教學內容 任課教師
2024-07-06
(週六)
09:00 ~ 12:00 工程三館
E3511 可編程數位晶片實驗室
1.各種磷酸鋰鐵電池辨識 2.電池極片與墊片螺絲組裝施工 林明權
2024-07-06
(週六)
13:00 ~ 17:00 工程三館
E3511 可編程數位晶片實驗室
1.電池極片與墊片螺絲組裝施工 2.退役電池篩選分容實作 林明權
2024-07-13
(週六)
09:00 ~ 12:00 工程三館
E3511 可編程數位晶片實驗室
12V電池組組裝 林明權
2024-07-13
(週六)
13:00 ~ 17:00 工程三館
E3511 可編程數位晶片實驗室
電池組保護板配線 林明權
2024-07-20
(週六)
09:00 ~ 12:00 工程三館
E3511 可編程數位晶片實驗室
行動電源設計與應用 林明權
2024-07-20
(週六)
13:00 ~ 17:00 工程三館
E3511 可編程數位晶片實驗室
行動電源應用設計與製作 林明權
2024-07-27
(週六)
09:00 ~ 12:00 工程三館
E3511 可編程數位晶片實驗室
12伏特行動電源組裝實作考試 林明權
2024-07-27
(週六)
13:00 ~ 17:00 工程三館
E3511 可編程數位晶片實驗室
24伏特行動電源組裝實作考試 林明權
2024-08-03
(週六)
09:00 ~ 12:00 工程三館
E3511 可編程數位晶片實驗室
離網電力調節器太陽能控制操作實習 林明權
2024-08-03
(週六)
13:00 ~ 17:00 工程三館
E3511 可編程數位晶片實驗室
離網電力調節器儲能電池組操作實習 林明權
2024-08-10
(週六)
09:00 ~ 12:00 工程三館
E3511 可編程數位晶片實驗室
併離網電力調節器原理 林明權
2024-08-10
(週六)
13:00 ~ 17:00 工程三館
E3511 可編程數位晶片實驗室
併離網電力調節器操作實作 林明權
2024-08-17
(週六)
09:00 ~ 12:00 工程三館
E3511 可編程數位晶片實驗室
不斷電優先功能光儲合一系統設計與實作 林明權
2024-08-17
(週六)
13:00 ~ 17:00 工程三館
E3511 可編程數位晶片實驗室
移峰填谷功能光儲合一系統設計與實作 林明權
2024-08-24
(週六)
09:00 ~ 12:00 工程三館
E3511 可編程數位晶片實驗室
不斷電優先功能電力調節器操作實作考試 林明權
2024-08-24
(週六)
13:00 ~ 15:00 工程三館
E3511 可編程數位晶片實驗室
移峰填谷功能電力調節器操作實作考試 林明權

上課資格

學 歷:不限
資格條件:太陽能發電系統相關產業工作者尤佳。

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15歲以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備註說明

實際參訓費用:$13,870,報名時應繳費用:$13,870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補助:$11,096,參訓學員自行負擔:$2,774)
政府補助一般勞工訓練費用80%、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訓練費用100%

※依據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30、31點規定
第30點、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日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非學分班訓練單位至多得收取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餘者退還學員。
(二)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1/3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0%。但已逾訓練總時數1/3者,不予退費。
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第31點、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一)因故未開班。
(二)未如期開班。
(三)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
(四)因訓練單位因素而致訓練班次遭分署撤銷核定。
訓練單位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
因訓練單位之原因,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6個月內取得本計畫補助金額,訓練單位應先代墊補助款項。經司法判決確定或經認定非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者,得另檢具證明向分署申請代墊補助款項。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