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人培訓班第01期
產業人才 商業管理 課程代碼: 150586

課程預定起訖日期:

2023-10-08 ~ 2023-10-29

招生名額:

25 名

課程價格:

新臺幣 4,990 元

上課時數:

28 小時

課程學分:

非學分班

上課地點:

崑山科技大學 教學研究大樓1樓T0108教室

開放報名時間:

2023-09-08 12:002023-10-05 18:00

課程簡介
課程介紹

知識:
講授與不動產經紀人相關從業人員所需之民法概要、不動產法規和稅法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和不動產估價概要等課程,使學員熟悉相關法規規範。

技能:
課程深入淺出分析法條,並講授不動產經紀人相關常用法規案例等,期能透過此一課程協助學員增進不動產經紀人員應具備之法規應用技能。

學習成效:
學員接受本訓練後,學員將學習到民法概要、不動產法規和稅法概要、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和不動產估價概要等專業知識,同時可符合專業人士不動產經紀人和經紀營業員在工作業務和就業市場之需求,並可參加不動產經紀人證照考試,本訓練與市場需求之符合程度高。


授課教師
汪式眞 老師
學歷:崑山科技大學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研究所
專長: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土地稅法規,不動產估價、不動產經紀法規,民法概要、不動產信託

教學內容
日期 時間 授課地點 教學內容 任課教師
2023-10-08
(週日)
09:00 ~ 12:00 教學研究大樓
T0108 數位教室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一) 1.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相關案例解析 2. 土地徵收條例相關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3-10-08
(週日)
13:00 ~ 17:00 教學研究大樓
T0108 數位教室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二) 3.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都市計畫等相關法規案例解析 4. 土地稅法、契稅條例、房屋稅條例、房地合一所得稅法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3-10-15
(週日)
09:00 ~ 12:00 教學研究大樓
T0108 數位教室
民法概要 (一) 1.民法1-總則編及相關案例解析 2.民法2-債編及相關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3-10-15
(週日)
13:00 ~ 17:00 教學研究大樓
T0108 數位教室
民法概要 (二) 3.民法3-物權編及相關案例解析 4.民法4-親屬、繼承編及相關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3-10-22
(週日)
09:00 ~ 12:00 教學研究大樓
T0108 數位教室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一) 1.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案例解析 2.公平交易法相關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3-10-22
(週日)
13:00 ~ 17:00 教學研究大樓
T0108 數位教室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二) 3.消費者保護法相關案例解析 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3-10-29
(週日)
09:00 ~ 12:00 教學研究大樓
T0108 數位教室
不動產估價概要(—) 1.名詞定義解析。 2.不動產估價程序解析。 3.比較法及收益法之意義、程序、應用時機、案例計算。 汪式眞
2023-10-29
(週日)
13:00 ~ 17:00 教學研究大樓
T0108 數位教室
不動產估價概要(二) 1.成本法及土地開發分法之意義、程序、運用時機與計算。 2.宗地、土地改良物及房地估價解析。 3.他項權利及租金估價解析。 4.估價原則解析。 汪式眞

上課資格

學 歷:不限
資格條件:對不動產經紀人考照有興趣者為佳。

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含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投保者)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具本國籍(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須檢附配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符合第三項者須檢附臺灣地區居留證,符合第四項者須檢附外僑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影本)。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須檢附臨時停留許可證及聘僱許可影本)。

備註說明

實際參訓費用:$4,990,報名時應繳費用:$4,990
(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補助:$3,992
,參訓學員自行負擔:$998)
政府補助一般勞工訓練費用80%、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訓練費用100%

退費辦法:
※依據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30、31點規定

第30點、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日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非學分班訓練單位至多得收取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餘者退還學員。
(二)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1/3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0%。但已逾訓練總時數1/3者,不予退費。
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第31點、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一)因故未開班。
(二)未如期開班。
(三)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

訓練單位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因訓練單位之原因,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6個月內取得本計畫補助金額,訓練單位應先代墊補助款項。經司法判決確定或經認定非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者,得另檢具證明向分署申請代墊補助款項。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其他說明事項:
1.訓練單位得先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學員簽訂契約。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65歲(含)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在職勞工為全額補助對象,報名時須備齊相關資料。
3.缺席時數未逾訓練總時數之1/5,且取得結訓證書者,經行政程序核可後,始可取得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之補助。
4.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及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僅為裁減續保及職災續保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