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政士人才培訓班第01期
產業人才 商業管理 課程代碼:143257

課程預定起訖日期:

2022-05-07 ~ 2022-05-28

招生名額:

28 名

課程價格:

新臺幣 3,980 元

上課時數:

28 小時

課程學分:

非學分班

上課地點:

遠距教學-GOOGLE MEET

開放報名時間:

2022-04-07 12:002022-05-04 18:00

課程簡介
課程介紹

知識:
講授與地政士相關從業人員所需之民法、不動產法規和稅法、登記法規等,使學員熟悉相關法規規範。

技能:
課程深入分析法條,並講授地政士相關之法規案例等,期能透過此一課程協助學員習得不動產產權移轉之技能。

學習成效:
學員接受本訓練後,學員將學習到民法、不動產法規和稅法、登記法規相關規定等專業能力之了解,同時可符合專業人士地政士助理人員工作業務就業市場之需求,並可參加地政士證照考試,本訓練與市場需求之符合程度極高。


授課教師
汪式眞 老師
學歷:崑山科技大學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研究所
專長: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法規、土地稅法規,不動產估價、不動產經紀法規,民法概要、不動產信託

梁宏富 老師
學歷:政治大學 地政系碩士
專長:不動產法規、不動產估價

教學內容
日期 時間 授課地點 教學內容 任課教師
2022-05-07
(週六)
09:00 ~ 12:00
遠距教學(GOOGLE MEET)
土地法規(一) 1.土地法相關案例解析 2.平均地權條例相關案例解析 梁宏富
2022-05-07
(週六)
13:00 ~ 17:00
遠距教學(GOOGLE MEET)
土地法規(二) 3.土地徵收條例相關案例解析 4.地政士法相關案例解析 梁宏富
2022-05-14
(週六)
09:00 ~ 12:00
遠距教學(GOOGLE MEET)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一) 1.民法1-總則編及相關案例解析 2.民法2-債編及相關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2-05-14
(週六)
13:00 ~ 17:00
遠距教學(GOOGLE MEET)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二) 3.民法3-物權編及相關案例解析 4.民法4-親屬、繼承編及相關案例解析 5.信託法概要及相關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2-05-21
(週六)
09:00 ~ 12:00
遠距教學(GOOGLE MEET)
土地登記實務(一) 1.土地複丈程序及相關案例解析 2.建物複丈程序及相關案例解析 梁宏富
2022-05-21
(週六)
13:00 ~ 17:00
遠距教學(GOOGLE MEET)
土地登記實務(二) 3.土地登記程序與應備文件解析 4.土地登記相關案例解析 梁宏富
2022-05-28
(週六)
09:00 ~ 12:00
遠距教學(GOOGLE MEET)
土地稅法規(一) 1.土地稅法相關案例解析 2.契稅條例與房屋稅條例相關案例解析 3.所得稅法(不動產交易部分)相關案例解析。 汪式眞
2022-05-28
(週六)
13:00 ~ 17:00
遠距教學(GOOGLE MEET)
土地稅法規(二) 4.工程受益費相關案例解析 5.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案例解析 6.稅捐稽徵法相關案例解析 汪式眞

上課資格

學 歷:不限
資格條件:對地政士考照及房地產有興趣者為佳。

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含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投保者)或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以開訓日為基準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具本國籍(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須檢附配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符合第三項者須檢附臺灣地區居留證,符合第四項者須檢附外僑居留證及工作許可影本)。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須檢附臨時停留許可證及聘僱許可影本)。

備註說明

實際參訓費用:$3,980,報名時應繳費用:$3,980
(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補助:$3,184,參訓學員自行負擔:$796)
政府補助一般勞工訓練費用80%、補助全額訓練費用適用對象訓練費用100%

退費辦法:
※依據產業人才投資計畫第30、31點規定

第30點、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於開訓日前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非學分班訓練單位至多得收取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餘者退還學員。
(二)學分班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1/3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本署核定訓練費用50%。但已逾訓練總時數1/3者,不予退費。
匯款退費者,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

第31點、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ㄧ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一)因故未開班。
(二)未如期開班。
(三)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

訓練單位如變更訓練時間、地點或其他重大缺失等,致學員無法配合而需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未上課時數佔訓練總時數之比例退還學員訓練費用。因訓練單位之原因,致學員無法於結訓後6個月內取得本計畫補助金額,訓練單位應先代墊補助款項。經司法判決確定或經認定非可歸責於訓練單位者,得另檢具證明向分署申請代墊補助款項。
匯款退費者,由訓練單位負擔匯款手續費用。


其他說明事項:
1.訓練單位得先收取全額訓練費用,並與學員簽訂契約。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65歲(含)以上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等在職勞工為全額補助對象,報名時須備齊相關資料。
3.缺席時數未逾訓練總時數之1/5,且取得結訓證書者,經行政程序核可後,始可取得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之補助。
4.參加職前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勞保投保證號前2碼數字為09訓字保之參訓學員),及參訓學員投保狀況檢核表僅為裁減續保及職災續保之參訓學員,不予補助訓練費用。